触屏版 您好,欢迎浏览报废产品销毁_库存产品销毁_过期食品销毁_护肤品化妆品销毁_文件销毁-广州GDYF益美报废销毁公司
新闻中心
主页 > 新闻中心 > 内容
广州GDYF报废销毁公司:今年以来广州火灾近七成为电动车蓄电池故障
发布时间:2023-12-15
6月12日,佛山一楼盘附近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突然起火;6月3日,汕头一小区架空层停车场内电动自行车故障喷溅火花,引燃周边车辆……天气炎热,电动自行车频频“惹火”。记者从消防部门知悉,截至6月13日上午,广州今年以来共发生电动车火灾199起,起火原源于蓄电池故障(热失控)136起,占电动自行车火灾的68.34%。

广州消防提醒宏大市民群众,炎炎夏日,电动自行车也怕“中暑”,过度充电、线路老化以及充电器使用不当,都容易导致电动自行车起火。

库存产品销毁,GDYF,文件销毁,标书销毁,护肤品销毁,档案销毁,硬盘销毁,电子产品物资销毁,化妆品销毁,饮料销毁,过期产品销毁,海关物品销毁

案例警示

案例1:户外停车棚突发火灾,多辆电动自行车被销毁

6月12日上午,佛山一楼盘附近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突然起火,现场冒出大批浓黑烟,火势猛烈,多辆电动自行车被毁坏。佛山消防到达现场处理,扑灭明火。所幸起火电动自行车是在户外充电,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2:电动自行车故障喷溅火花,引燃周边车辆

6月3日凌晨1时26分,汕头市一小区停车场突发火情。接到报警后,消防救援力量立即赶赴现场扑救,并疏散楼上多名住户。2时09分,明火基本扑灭。

据初步考核,起火部位为一楼架空层停车场,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严重燃烧物为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事故中有3名群众受伤送医治疗,均无生命危险。初步考查起火原因为一电动自行车故障喷溅火花,引燃周边车辆。

案例3:年久失修,电动自行车充电时突起火

5月29日凌晨,惠州市一小区充电站内电动自行车突然着火。根据现场情况,消防员立即展开灭火冷却,经3分钟处置后,明火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了解,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充电工序中,电池突然着火,随后火势蔓延至旁边电动自行车,共计22辆被焚毁。经询问起火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初步判定起火原出于该电动自行车使用已久,未保养检修导致。

消防部门说

车主通常要万分慎重电池的维护 不要盲目改装电池或车的配置

“多数电动自行车起火的原因都是出于电池,为此车主每天要极端注意电池的维护。”消防部门介绍,使用电动自行车时要谨慎不在高温暴晒的户外充电,这是出于金属物在暴晒下产生的高温很容易灼伤和融化电源线,从而引发短路。

不要私自改装电池、线路、限速装置,私自更换车内配置与原厂的设置不相匹配,容易导致电线超负荷、短路等,甚至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个体户私自装配电动车流通,随意挑选线路和电池,加之不合理的装配工艺,缺乏质量控制,则更加危险。

电动自行车电池的使用寿命通常为3~5年,不要盲目改装电池或车的配置。老化电池不可继续使用、更不可混用不同容量电池,容易呈现短路,导致火灾。

“同时,不要私拉乱接电线来充电,不要在楼梯间、过道或房间室内充电,最好在白天有人看管的情况下充电,由于晚上大多情况下没人看管,难以提前发现隐患。”消防部门提醒,市民群众应查看电瓶容量大小,了解充电时长,平素充电时长为8-10小时,超时易过热短路。“充电时间过久的话,电池有没准会鼓包,呈现这种情况,建议不要再骑行了,避免电池可能会发生爆炸等问题。”

以案释法

新能源电动汽车节能、环保、出行成本低,对于车主们来说,占有一个本身的充电桩是解决“续航紧张”的头等大事。近日,广州一位车主就因小区物业不同意其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物业:加装充电设施需小区业主同意

居住在广州某小区的曹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为解决充电问题,想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自有停车位上安装一个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曹先生向供电部门申请后,被告知需小区物业先出具一份同意安装充电桩标明,供电部门才能上门查看现场并设计安装。

对此,曹先生要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出具证明。物业企业认为,曹先生加装充电设施需使用公共配电房,应征得小区业主同意,且大概效用消防安全,故拒绝出具同意安装讲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曹先生遂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鉴定:物业公司在判别生效之日起5日内出具同意曹先生在其所有的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专用充电桩的书面表明给曹先生。物业企业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观点:业主合理使用充电设施 物业应予配合

广州中院法官柳玮玮表态,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发展切合低碳出行、绿色无害化的发展理念,对于新能源电动车主而言,安装充电桩是解决他们“续航焦虑”的头等大事。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于2023年协同出台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章程:“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工序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他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供给相关图纸资料,积极共同并帮助现场勘查、施工”。

本案中,曹先生要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出于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其对公共配电房的使用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章程,亦无证据呈现该使用行为侵害其他业主的配合利益,故应认定为合理使用。同时,物业企业并无证据阐扬涉案小区的地下车库不适合安装充电桩抑或曹先生安装充电桩会存在安全隐患,故法院最后支持了曹先生的诉请。

法官提醒,在常日生活中,业主有安装充电桩的需求时,物业企业应当为其供应诚实、善意的援助;同时,物业企业应依法依规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对于不当使用充电桩的行为应予以抵制及纠正。此外,相关部门对充电桩的质量及安装充电桩的用电安全等条件也应当严谨把关,如此才是解决充电桩大概存在安全隐患的合理合法途径。